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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办税的通知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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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公告(2016)1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26号)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3月20日起对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办税模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项范围:
(一)“三员采集”办税事项
“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确认(首次申请)”两个事项必须完成“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三员信息采集并与纳税人进行绑定后才能办理。
(二)“一员采集”办税事项
“发票代开申请”、“发票领用”两个事项必须完成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并与纳税人进行绑定后才能办理。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可以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中的“一员”。
二、注意事项:
(一)税务机关将核实实名采集情况,对于上述四个实名办税事项,需要完成实名采集后方能办理。
(二)我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请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和绑定的纳税人尽快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广东国税APP或者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实名认证,以免影响您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三)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于2016年启用,您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请在税务机关做了实名采集和绑定的纳税人及时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广东国税APP进行账号激活,激活后即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相关功能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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