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留言 7*24小时服务热线:15156087478

欢迎进入安徽至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一站式企业服务专家!

资质认证

支付安全

专人服务

服务热线:15156087478                   

售后无忧

Copyright © 2019 安徽至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皖ICP备19007754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扬州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客户反馈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码上扫一扫
访问

全国服务热线

 

15156087478

周一至周日9:00-22:00

联系方式 img
15156087478 img
QQ咨询 img
img img
>
>
无效答辩
浏览量:

无效答辩

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他人对当事人的商标提出无效申请的,当事人可向商评委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此类产品
产品描述
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他人对当事人的商标提出无效申请的,当事人可向商评委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文件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原件
 
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理由书
 
5、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材料目录
 
6、商标无效宣告答辩证据目录
 
7、答辩商标申请号
 
8、证据材料
未找到相应参数组,请于后台属性模板中添加
暂未实现,敬请期待
暂未实现,敬请期待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