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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答辩
产品描述
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他人对当事人的商标提出无效申请的,当事人可向商评委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文件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原件
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理由书
5、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材料目录
6、商标无效宣告答辩证据目录
7、答辩商标申请号
8、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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