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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分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19-04-24
浏览量
【摘要】:
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申报安全许可所需特种人员人数要求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函〔2010〕107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是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安〔2009〕9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和延期工作,结合我省建筑安全工作实际,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类别、数量进行分级分类规定。特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所需相应工种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所需相应工种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不少于8人,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所需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各个资质等级企业的电工、电焊工各不少于2人。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类施工企业应有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每个工种不少于2人,其中,电工、电焊工各不少于1人。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从其资质标准相应规定,且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
  四、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筑电工和建筑电焊工各不少于1人。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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